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
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等。
版权,也叫著作权,包括小说、诗歌和戏剧等文学作品;电影;音乐作品;素描、油画、摄影作品和雕塑等艺术作品以及建筑设计作品。与版权相关的权利包括表演艺术者对其表演享有的专利、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以及广播组织对其广播和电视节目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像任何其他财产权一样——使专利、商标或版权的创造者或权利人得以从自己的劳动或投资中受益。《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对这些权利作了概述,规定了从保护因创作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中受益的权利。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一下几种特征。
第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独占权利,具有排他性,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授权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构成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法是国内法,在一国获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但是,一国一旦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了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国内的知识产权法也规定了对国外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的条款,那么,对于在一国注册登记的国外知识产权也予以保护。
第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满,权利自行终止。这一特性与动产、不动产的产权是不相同的,动产和不动产的产权没有时间限制,只要这些财产存在,权利亦存在。
第四,知识产权实行政府管理原则。国家对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立法总称为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由国家立法机构予以批准。知识产权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执 行、管理及处罚都是政府行政机构的职能。一国政府责无旁贷地负责管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个人、企业和各类组织机构要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法,利用法律武器 来保护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开展科技创新和各类文化艺术创作活动。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无形 性和易传播性,一方面使得本国产生的智力成果在国外不能取得当然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传播媒体、通讯工具的迅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大量的智力成 果十分容易越过国界而进入他国。如果不对这些智力成果进行有效的国际保护,势必会影响、阻碍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和文化的正常交流与合作。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反映了科技和经济国际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正因为如此,1883年世界各国就在巴黎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于1884年正式生效。我国于 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约》。此外,我国目前已加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公约还包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 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