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申请七粮液商标权被驳回,此话题一出成功引起网民热议,一下午的时间该话题居高不下。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让我们来跟随小编的脚步来看一下吧!
两审法院均予驳回
五粮液公司拒绝接受裁决,认为争议商标和被引用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商标“五粮液”是驰名商标,有争议的商标需要注册保护。高及其控制的一家公司在酒类产品中突出使用了“七粮液”商标,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其侵权。高对有争议的商标提出异议,以继续在市场上"站在名牌旁边"。五粮液公司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责令原TRAB作出新的裁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当适用2001年《商标法》。争议商标和被引用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五粮液公司与高就“七粮液”商标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与争议商标是否应当注册没有直接关系,五粮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高对争议商标的异议是恶意的。因此,五粮液公司的上述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五粮液公司的索赔被驳回。
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商标由中文“七粮液”构成,所引用商标均为含有“七粮液”汉字的图文结合商标,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28条规定的近似商标。
商标注册人对其申请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独立的商标权。五粮液公司的“五粮液”商标是驰名商标,不能确定“七粮液”是否也是驰名商标或可以注册。五粮液公司与高关于“七粮液”商标的民事侵权诉讼,与争议商标是否允许注册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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