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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又新增案例!酒鬼花生维权诉讼多家超市
行业资讯2021-02-03 16:50:59

酒鬼花生是很多九零后的童年味道,经常父母会在下班后买回一袋花生配上一瓶酒一顿晚饭别提多幸福了,近期酒鬼花生缺因为商标侵权诉讼了多家线上线下超市,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让我们来一起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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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是“酒鬼花生”商标的权利人,委托有关律师事务所,起诉济南章丘的多家小超市,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批发销售的花生商品上使用“酒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品牌、品质形象,给原告的经济利益造成很大的损失。很多商家无奈选择和解,赔偿原告数千元了事。

保护商标专用,是正当权利。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对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如果相关小超市故意销售侵权商品,的确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不过,具体情况还得具体分析。从报道的情况看,上述超市的进货渠道很正规,并没有什么问题。商家“网购时看到店铺是生产商,看了他们的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才放心下单”,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其并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根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退一步说,即便上述超市构成了侵权,原告索赔的数额也颇为不妥。根据《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超市进货量小,仅花了几十块钱,获利也不会超过这个数额,可是原告却动辄索赔上万,和解也能拿到数千元,远远超过获利数额,这是一种明显不公平的“榨取”。

小编也觉得既然《商标法》已经有规定了,那么就要遵纪守法做一个合法的公民,不然国家没有威望品牌方得不到保护、消费者也没有保障,社会也将乱套,希望以后有侵权行为的店铺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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