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颜悦色都是目前是人民耳熟能详的网红打卡饮品,在20年8月,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悦公司)作为原告将广州洛旗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旗公司)、广州凯郡昇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郡昇品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刘琼饮品店(以下简称刘琼饮品店)作为被告,以被告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装潢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
今日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了,大家都在关注的商标侵权案出判决后,一度跻身热搜第二,下面让我们跟随小编的脚步来看一下判决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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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茶悦公司诉称
原告法定代表人吕良创作了“茶颜悦色”新中式鲜茶品牌相关商标标识、品牌宣传文案、饮品名称、门店装潢等作品,从2013年12月28日在长沙开设第一家“茶颜悦色”新中式鲜茶门店,推广中国风“茶颜悦色”茶饮料品牌。其独特的饮品制作、装潢设计、饮品命名、宣传文案、特色促销等吸引了大量消费者的关注与喜爱。经过多年持续大量使用,如今中国风“茶颜悦色”茶饮料成为外地游客来长沙必打卡的招牌美食之一。
原告“茶颜悦色”茶饮独特的饮品制作、装潢设计、饮品命名、宣传文案、特色促销,经长期统一大量使用与宣传,已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有一定影响,使相关公众将其装潢整体营业形象与原告经营的“茶颜悦色”茶饮联系起来,属于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2017年以来,洛旗公司与凯郡昇品公司共同在其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与原告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设计,如模仿原告饮品菜单、饮品名称、标识、文化标语、门店装潢设计进行茶饮料广告宣传,并积极对外进行加盟许可招商业务的宣传与推广,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除此之外,洛旗公司与凯郡昇品公司还实际对外开展了加盟连锁许可经营业务,统一使用了与原告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一同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02
茶悦公司诉请
1、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停止全国范围内使用原告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宣传及虚假宣传行为,并就上述宣传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万元;
2、三被告停止在刘琼饮品店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装潢的行为;
3、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对授权刘琼饮品店侵权行为赔偿30万元;
4、刘琼饮品店使用与原告近似装潢赔偿原告70万元,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三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合理费用28万元;
6、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就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03
被告洛旗公司辩称
(一)原告商品装潢只限于茶饮料杯。1、原告在岳麓区法院另案中主张只销售茶饮料,并不提供服务,故其装潢只是茶饮料杯。2、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饮品制作、饮品命名、宣传文案、特色促销等诸元素并未附着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不构成其茶饮料的商品装潢。3、原告的茶饮料杯装潢多变,不具有稳定性,不能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3、被告饮料杯与原告饮料杯装潢差别较大,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二)退一步讲,原告诉请所主张的各元素,包括纸杯、各门店装饰等,均风格不一,缺少相同元素,缺少共性。
(三)即使被告元素与原告相似,其
和
标识系作为商品商标的扩展性使用,不应当被纳入本案装潢保护范围。
(四)被告使用的“
”字体并非原告所称的其自创的“茶叶体”而系“静月体”,被告取得“静月体”字体权利人的授权。
(五)被告不构成虚假宣传,各大招商网加盟信息非被告发布,与被告无关,且被告在官网声明了有虚假网站发布虚假加盟信息。
(六)原告各项诉讼请求的索赔无事实或法律依据。
04
被告凯郡昇品公司辩称
1、被告同意洛旗公司意见;
2、虽然凯郡昇品公司与洛旗公司系关联公司,但未参与任何门店的实际经营,也从未许可授权或指导任何一家合作商开设店铺;
3、凯郡昇品公司仅负责洛旗公司及自己官网的设计和日常运营,二者网站上的广告发布内容均由凯郡昇品公司所提供;
4、凯郡昇品公司与刘琼饮品店未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其行为与被告无关。
05
被告刘琼饮品店辩称
1、同意两被告公司的意见;
2、刘琼饮品店是在洛旗公司的指导、安排下营业,且和洛旗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责任应当由洛旗公司承担。
3、刘琼饮品店店小,收入微薄,原告主张赔偿过高。
06
法院查明原告装潢使用情况
和
既是商标又是美术作品,“中茶西做”是美术作品,原告系上述商标和美术作品的权利人或者被许可人。2013年12月28日,吕良创办第一家“茶颜悦色”门店开业销售茶饮料,
和
开始使用在茶饮料包装、店铺门头、店内装潢上。
现原告门店装饰装修有“新中式鲜茶、越中国更时尚”构成其门头店招;店内标语有“我不源自英伦,我也不做美国派,我更不来自日本。我钟情中国茶四千八百年的历史。喝东西、不盲从、敢不同。我是性感可人的新中式鲜茶、我是天生不一样的现代茶馆,我姓茶颜名悦色”和“中茶西做”,海报宣传有“爆款定名声、周三半价、雨天半价”等内容,饮品单有“浣纱绿、红颜、豆蔻、茗茶”四单元名称以及集点卡等。具体饮品名称有:“幽兰拿铁、纤纤马卡龙、声声乌龙、蔓越阑珊”等。
法院判决
一、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停止在全国范围内与茶悦公司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宣传、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共同向茶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万元;
三、洛旗公司、刘琼饮品店共同向茶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
四、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发消除影响声明;
五、驳回茶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尚未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