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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无印良品”与“無印良品”第二回合开战
行业资讯2021-07-19 15:43:03

无印良品又一次败诉,商标侵权问题该如何解决呢?百博带领大家回顾一下案件问题,并梳理第二回合的战况!


第一回合:日本无印良品公司败诉

2016年,北京无印良品公司诉称日本无印良品公司侵害其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注册商标(类别为第24类)的专用权。

后法院裁判认为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和注册时间在先性,日本无印良品公司已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先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故最终裁判日本无印良品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人民币六十二万余元。【(2018)京民终172号】


第二回合:北京无印良品公司败诉

2019年,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再次以侵犯商标权为由起诉了日本无印良品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日本无印良品公司在提供日杂百货销售服务时使用“無印良品”标识属于对其第4471270号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与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无印良品”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或类似,不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最终驳回了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诉讼请求。【(2020)京73民终1601号】


上述商标侵权纠纷互有胜负,究其根本,关键在于判断被诉商标使用行为是否侵犯了在先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因在同种商品上使用同种商标一般构成侵权,争议往往发生于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百博提醒大家商标近似的规定标准:

1、商标近似,必须在容易导致公众存在混淆时,方能认定构成侵权。换言之,如果此类商标使用并不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即便存在相同或近似,也不构成侵权。其中,是否容易造成公众混淆的判断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为标准,不能随意扩大或限缩。


2、商标近似的判断,则应综合比对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同时还应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相关因素。


3、判断商标侵权往往要结合具体的商标使用场景及市场背景。对“类似商品”、“近似商标”、“是否容易造成公众混淆”的判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主观认识的偏差,而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则需要充分的调查与取证,综合各种相关因素来考量。


综上,商标是否侵权,在旁观者来看是显而易见的,在司法裁判时却要经过严谨专业的法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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