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就松花江大米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正大桑田公司持有的3枚“松花江”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期内,该公司作为商标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虎林市程琳米业公司、郫都区程琳大米经营部销售的大米包装,将案涉商标显著部分“松花江”三字突出使用,客观上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与案涉商标对比,文字、读音相同,虽未使用案涉商标拼音,但足以使相关公众混淆来源,或误认为商品与正大桑田公司案涉商标商品有特定联系。虽然包装上有“程琳”商标,但该标识较“松花江”三字小,无法准确直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程琳米业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正大桑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
法院同时认为,松花江仅系河流名称,并非特定地名,松花江流域自然资源涵盖大豆、玉米、高粱、小麦、棉花、亚麻、苹果等,“松花江”三字并未与“大米”产生直接对应关系。此外,被告方并未举证证明“松花江”三字系法定的通用名称,或已作为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指代作为大米来源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为此,郫都区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如下:虎林市程琳米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郫都区程琳米业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正大桑田公司3枚案涉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虎林市程琳米业公司、郫都区程琳米业经营部分别向正大桑田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9万元和2800元。
争议焦点
原告发声:
判决结果说明维权合法
近两年维权案件有44起
企查查数据显示,本案原告正大桑田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20日,注册资本2500万元人民币,住所地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该公司的关联企业数量达19家,实际控股公司为正大(慈溪)投资有限公司(最终受益股份45%)。
“不是字体像不像的问题,使用‘松花江’三个字就已经侵权了。”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就诉讼案纠纷致电正大桑田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张正权,他对此回应:“法院既然已经判我们胜诉,那就说明这次维权是合法的。如果这些商家上诉,我们也会积极应对,一切都按照法院的程序来。”
张正权表示,公证书上的证据图片,他们花了一年多的时间准备。作为原告方,正大桑田公司于2016年6月6日从吉林另外一家公司受让取得了本案涉及的3枚“松花江”注册商标,3枚商标分别于1998年和2016年经核准注册。经续展,3枚商标的有效期已续展至2026年和2028年之间。
自2020年以来,两年时间涉及的司法案件共44件,大多数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商标侵权问题刻不容缓,品牌如何避免被侵权呢?可以来杭州百博咨询,查看您的品牌是否有线上侵权问题,百博为您解决渠道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