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因此类软件引发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该案中,法院不仅认定了被诉软件“公众号助手”使用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所享有的“微信公众号”等多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图案及文字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还认定其在宣传及经营过程中使用“公众号”“微信公众平台”等名称及文字标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微信公众号对于大多数网络用户来说并不陌生,其由腾讯公司于2012年推出。经过多年的运营,其已成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内容分发平台。为了满足内容创作者的多元需求,腾讯公司于2018年5月发布“订阅号助手”软件,方便用户通过手机端对微信公众号进行管理。
在对微信公众号运营的过程中,上述案件中的被诉软件引起了腾讯公司的注意。该软件不仅功能同“订阅号助手”颇为近似,其在登录界面等位置使用的“微信公众号助手”标识,与腾讯公司多个注册商标相似度较高,且其对外宣传时多次使用“官方微信”等词语。
对此,腾讯公司认为该软件容易导致用户混淆和误认,相关行为不仅涉嫌构成商标侵权,还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该软件私自收集微信公众号用户账号、密码等行为,不仅将用户信息置于不确定的风险环境当中,还损害了腾讯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和数据安全。
基于此,腾讯公司于2020年将被诉软件开发商广州市珍分夺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珍分夺秒公司)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下称天河法院),并索赔514.2万余元。
对于此次诉讼,珍分夺秒公司并不承认侵权,其辩称,首先,被诉侵权标识与腾讯公司注册商标的组成元素、组合方式、配色、设计存在差异,两者的功能、用途完全不同,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能清楚区分两者区别,因此,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其次,微信公众号用户与珍分夺秒公司签订的《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合法有效,用户同意被诉软件收集用户数据,珍分夺秒公司已对用户数据库加密保护,未损害用户数据安全。珍分夺秒公司已通过“微信公众平台—第三方平台”的开发者资质认证,取得了平台获取用户基本信息接口,未损害微信公众号平台运营秩序,双方也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珍分夺秒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支持了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珍分夺秒公司停止相关被诉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