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周大福在线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周大福公司)、一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认定上诉人马某某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周大福公司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该行为构成权利滥用,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马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时主张,马某某于2008年5月6日在第14类珠宝首饰上申请注册“jiaoren骄人”商标,2010年3月28日核准注册,马某某已使用该商标生产销售“骄人”品牌系列钻石。马某某发现周大福公司在京东公司平台店铺销售“骄人”系列的戒指、项链,马某某认为周大福公司、京东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周大福公司、京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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