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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副总论电子商务法“打假”条款
行业资讯2018-09-29 11: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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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技术已经转化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巨大推动力,催生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治理方法论。”在近日举行的云栖大会“新经济,新治理创新实践驱动世界规则创新”分论坛上,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知识产权研究院负责人孙军工说。

《电子商务法》经过4次审议,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的第41、42、43、44、84条等条款,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具体而有创新性的规定。

“在综合目前实践的基础上,我们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对于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得出了比较系统的立法规定。”孙军工说。

孙军工指出,《电子商务法》明确地建立了以电商平台为关键节点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应当说明显地加重了平台经营者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这点是非常清晰的。当然,它也做了一些实事求是的立法跟进,确认了平台经营者在监管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的重要节点上,一些相应的权利。”他说。

“其中一个加重的平台责任,就是平台对于直接侵权的投诉要做判断,这个判断原来是在司法和行政端的,现在要移植给平台。”孙军工说。

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不仅仅是责任加重了,从技术判断标准上来讲,既要根据经验也要根据法则,当然这里面出现判断失误的可能性也大,所以未来平台的风险会加大。”孙军工说。

2017年7月,国内首例云服务器侵权案一审宣判,阿里云被判败诉,需赔偿某游戏公司26万元。

这起案件中,A公司作为权利人投诉B公司,A公司的著作权被B公司所侵权,它克隆了一个A公司的游戏,但是并没有放在阿里云环境中,只是将数据包放在了阿里云中。

“阿里云在接受通知之后,如果我们采取删除链接、停止访问等措施,就涉及到阿里云到底能不能触碰客户放在阿里云上托付给阿里云保管的这些数据,我们认为这类似于银行的保险箱服务,在没有法律作出判断之前,我们不能打开客户的保险箱去看里面的数据。”阿里云法务总监刘克在论坛上说。

“即便我打开了那个保险箱,阿里云也不具备专业能力,来判断那个保险箱里被称为侵权的数据到底是不是实质上构成了侵权。”刘克说。

一般认为,云服务商分为IaaS、SaaS和Paas三层。刘克认为,作为一家提供底层服务的IaaS服务商,阿里云的责任应低于网络平台的“通知删除”责任,以“转通知”责任为宜。

《电子商务法》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另一个创新性举措是提出了15天的观察期。

《电子商务法》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在15天的观察期中,可能会存在执法当中的问题,即平台内经营者可能被恶意投诉,被权利人非法牟利利用等。”孙军工说。

“这个规定有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造成一个非常不利的后果,但是通过错误通知和恶意通知的相应规定,实际上在商标权利人和平台内经营者之间,他们的权利义务还是实现了相应的平衡。”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臧宝清在论坛上说。

《电子商务法》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什么叫做恶意通知,什么叫做初步证据,这些还有待于在以后的实践中,通过个案一步一步地丰富和明确。”臧宝清说。

孙军工认为,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该进行科技之治、商业之治、法律之治三位一体的保护。

“通过科技手段治,主动拦截违纪违规的商品上线;用商业的方法邀请权利人和平台组成权利人联盟,来共同打假;用好用足现有的法律,充分运用好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种诉讼手段,来保证整个平台的营商环境。”孙军工说。

新闻来源:同花顺财经 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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