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2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有关婷美保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为“婷美保健”)与婷美佳人(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婷美佳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京东”)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婷美保健请求,婷美佳人立即停止在与原告的同业竞争中使用包含“婷美”文字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在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包含“婷美”字样;京东立即停止帮助婷美佳人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的帮助侵权行为,婷美佳人和京东共同赔偿婷美保健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婷美保健的权利基础-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婷美保健依法享有在先的以“婷美”为字号的企业名称权。1999年10月,原告前身北京婷美保健科技有限公司成立。2014年8月,变更为现名称婷美保健科技股份公司。原告自1999年一直持续使用“婷美”字号至今。
婷美保健依法享有在先的“婷美”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的第1471011号“”商标于2000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束缚紧身胸衣”等商品上,后经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6日。原告第1936988号“”商标于2002年9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7日。原告第3027731号“”商标于2004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7日。原告第5651423号“婷美”商标于2009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0日。
婷美保健“婷美”字号和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原告经过多年高速发展,已经成长为国内内衣行业领先的公司之一;经过多年持续推广和宣传,“婷美”字号以及商标“”、商标“”、商标“婷美”在内衣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婷美佳人、京东的侵权行为
婷美佳人不正当竞争行为。2011年5月以来,婷美佳人在与婷美保健同业竞争中使用与婷美保健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和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婷美”文字,作为其企业名称“婷美佳人(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中的字号登记使用,以及使用“婷美(集团)香港保健内衣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京东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对于其网上交易平台的店铺负有审慎注意和监控义务。京东对开设在其交易平台的“婷美佳人旗舰店”店铺上述侵权行为,故意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侵权。因此,京东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考虑到婷美保健字号和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婷美佳人具有侵权恶意,婷美佳人侵权时间较长、地域广泛、销售数量大,且婷美佳人具有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双重侵权行为等因素,婷美保健请求判令婷美佳人、京东共同连带赔偿婷美保健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法院:驳回婷美佳人管辖权异议
提交答辩状期间,婷美佳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婷美保健主张婷美佳人将“婷美”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地及婷美佳人住所地均为“厦门市集美区杏林东路11号之11-之32 祥发百货内303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京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婷美保健将其作为被告,系虚列被告抢夺管辖权,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京东的住所地为北京市大兴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本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从而驳回了婷美佳人针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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