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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淘宝网销售假冒品牌服装,高某被淘宝网以违背合同约定为由告上法庭,索赔11万余元。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高某的售假行为侵害了淘宝网上的消费者及其他商家的知识产权权益,损害了淘宝网的商誉,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当庭判决高某赔偿损失4万元,并支付合理支出1万元。据了解,该案是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审理的首起电商平台诉售假卖家案。
据杭州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作出的判决显示,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高某某以其朋友的身份信息注册的淘宝网店,向全国各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ROEM和MO&CO的服装赚取差价,累计销售额达10万余元。
2016年1月,法院以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为彻底对售假者进行品牌打假行动,真正让售假者疼,2017年12月,淘宝网将高某某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
庭上,原告淘宝网的代理律师称,由淘宝网与被告签署的《淘宝服务协议》约定:用户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如果用户的行为使淘宝遭受损失,用户应赔偿。被告的行为降低了公众对淘宝网的良好评价,损害淘宝网财产权益和商誉,构成严重违约。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6827元,并赔偿合理支出1万元。
被告代理律师辩称,高某只是利用朋友的淘宝店铺进行售假,该行为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高某并非售假店铺与原告间网络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需要按照淘宝服务协议的约定承担合同上的违约责任。而且,淘宝网对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无法举证,所主张的损失赔偿请求依据不足。
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消费者买到了假冒商品,不仅直接造成该消费者经济损失,还会降低消费者购物体验,转向其他平台或者线下购买。平台上品牌所有者及正品经营商铺的利润被售假者不当获取,排挤了诚信商家,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网上经营环境,导致诚信商家流失。被告售假增加平台正常招商及商家维护的成本,直接损害平台长期大量投入形成的平台良好形象,降低平台的社会评价,对平台的商业声誉显然具有负面影响。综合考虑售假数量与规模、平台的知名度等因素,法院最终认定高某酌情赔偿淘宝网损失4万元,并支付淘宝网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
据了解,此案是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审理的首起电商平台诉售假卖家案。除此案外,另有6起淘宝网诉售假卖家案已起诉至该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等涉互联网案件。
新闻来源:金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