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近年来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相关的侵权诉讼案件、恶意抢注案件,也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百博知识产权将从商标抢注的定义、产生原因、对策建议3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商标抢注的危害与原因
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而广义的商标抢注,还包括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以及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享有在先权利的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1、对企业而言,商标抢注的危害性不言而喻,对被抢注企业来说,会制约企业的发展,增加企业的维权成本;
2、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容易产生混淆,甚至因为商标误导而买到假冒伪劣产品;
3、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法律来说,会浪费商标资源,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抢注一方面是为了获利,这也是大部分抢注行为发生的原因,比如一些商标申请人通过“蹭社会热点”来囤积居奇,抢先注册商标以通过谋求巨额转让费来获得经济收益;另一方面,某些商标申请人是为了制造障碍,这一行为主要发生在商标的国际注册上,通过抢先注册竞争对手的核心商标,以达到在相应地域范围内阻碍竞争对手进行产品推广、宣传的目的。
被抢注企业商标意识淡漠也是抢注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许多企业起步之初,只考虑销量和利润,认为商标仅仅是区分商品来源的一种标识,而等到企业做大做强之后才发现自己一直在使用的商标因为没有注册反而成为侵权商标,“李逵”反成“李鬼”。
目前,商标注册的主要改革集中在降规费和缩周期上,这固然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服务企业的有力举措之一,客观上也使得抢注活动变得成本更低、周期更短、利润更高。
商标抢注的应对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说,从立法层面,我国对于恶意抢注商标便是禁止的态度,而且从实践看,2018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便对四类行为进行驳回:
一是对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抢注较高知名度商标的申请予以驳回;
二是对大量抢注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的商标申请,予以驳回;
三是对申请注册名人姓名商标等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
四是针对同一企业的恶意反复抢注、连续抢注的商标申请,从严审查并参考在先异议、无效宣告案例予以驳回。
但是,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无形资产,在政府层面打击恶意注册的基础上,更需要企业自身从事前、事中、事后各个时间节点来进行自我保护。
首先,要提早构建品牌战略,强化商标注册意识。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商标采取注册地保护原则,通俗地说,未注册的商标,一般不能得到国家公权力的保护,市场主体要充分认识到商标既是创新创造的整体概括,又是企业商誉的综合凝聚,更是市场竞争力的集中体现。兵马未动“品牌”先行,在运营前构建起自己的商标体系。
其次,要进行商标全面注册。商标全面注册主要有两个角度,一个是地域,一个是类别。就地域而言,出口企业要根据自己的产品销售区域,有针对性地开展注册,虽然世界上目前已有120个国家纳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范畴,但针对个别未涵盖进来的国家和地区,如果属于企业的销售区域,则要在相关国家和地区逐一提出注册申请。就类别而言,以电商为例,除了要进行商品具体类别的注册外,还要在服务类别中的广告等小类上进行注册。
同时,应重视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所谓防御商标,是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主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注册的商标。
此外,要积极地依法维护自身商标权益,利用行政程序申请撤销他人抢注商标。
如果上述方法失效,复审亦未能获得支持,企业自收到维持该注册商标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一审之后,还有二审救济渠道。如果人民法院仍然维持行政裁定,企业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另外,如果通过行政或者诉讼程序耗费时间太长、诉讼成本太高,或者事先预估胜诉概率不大,也可以与抢注者进行谈判,看能否以合理的价格回购商标权。大部分抢注者的目的在于获利,对这部分抢注者如果企业可以坐下来进行协商,也未必不是一个兼顾市场和效益的两全之策。
新闻来源:百家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