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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代价:擅用他人商标,三家企业各赔100万!
行业资讯2019-10-17 08:55:18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诉山东蓝带将军啤酒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区多又好超市银杏路店侵犯其“蓝带”、“蓝带”及图商标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雪野公司、将军公司停止在网站、展会上“蓝带将军”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并共同赔偿蓝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据了解,蓝带啤酒品牌源自美国,创始于1884年,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大陆市场。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经美国柏斯特啤酒公司许可,在中国境内使用“蓝带”系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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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及2015年2月,雪野公司分别注册取得第737442号“将军”及图商标、第13739045号“将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包括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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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蓝带公司发现多又好超市销售的蓝带将军超干啤酒、蓝带将军麦香啤酒的包装上印有“蓝带”及“蓝带将军”商标,且商标上部印制有“山东蓝带将军啤酒销售有限公司”字样。此外,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大量生产的“蓝带将军”品牌啤酒在市场上销售,并突出使用文字“蓝带将军”,且在网站上使用“蓝带将军”进行宣传。

在发现后,蓝带公司以将军公司、雪野公司、多又好超市侵犯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雪野公司、将军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

沈阳中院经审理认为,一、蓝带公司使用“蓝带将军”作为其生产啤酒的商品名称,经过长期宣传、使用,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提供者的作用,可以作为商业标识给予保护;二、雪野公司在网站、展会中,将“蓝带将军”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具有搭商业信誉优势的“便车”之嫌,使消费者误认为雪野公司生产的商品来源于蓝带公司,侵犯了蓝带公司的合法权益;三、雪野公司生产、将军公司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多又好超市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亦侵犯了蓝带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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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以上三点,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雪野公司、将军公司共同赔偿蓝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将军公司不服法院判决,上诉至辽宁高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在经审理之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应予维持,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的提示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新闻来源:百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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