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信息,迈克尔·乔丹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这场长达8年的“乔丹商标案”迎来最终结局。
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1963年2月17日生于美国纽约布鲁克林,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绰号“飞人”、“篮球之神”。
乔丹体育(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前身为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2000年更名为乔丹体育,并先后注册了“乔丹”“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等多个商标。
公开资料显示,飞人乔丹和中国乔丹体育自2012年以来官司不断,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姓名权,乔丹认为中国乔丹体育注册使用的商标会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并以此申请撤销对上述商标的注册。
实际上,这已是“乔丹”系列商标案,第三次打到最高法了:
第一次,迈克尔-乔丹起诉国家商标局,2016年,最高法裁定:迈克尔-乔丹对汉字“乔丹”享有姓名权,但对拼音QIAODAN无权利,双方互有输赢。
第二次,2019年10月份,最高法认定,对于乔丹体育“打篮球的男人”的标志,迈克尔-乔丹不享有肖像权,迈克尔-乔丹败诉。
第三次,就是这次“乔丹及图”,迈克尔-乔丹胜诉。
这次,迈克尔·乔丹最终赢得了官司,但与其长达8年的商标诉讼相比,十分不值得,这些事原本可以避免,倘若当初做了商标保护,也就没有后续这些事。
如乔丹体育,很多品牌在设立之初选择傍“明星”,傍“大牌”,殊不知,伴随大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及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的完善,品牌初期借洋包装带来的好处,早就变成了前进路上的绊脚石。
早在2017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明确:姓名权可以作为现行《商标法》所规定“在先权利”,可以排斥商标保护“注册优先”的一般原则。这意味着,法律杜绝了像“乔丹体育”这样故意蹭名人注册商标。
此外,品牌在取名、注册商标时都应避免“投机取巧”,最好进行商标查询,提前做好商标保护战略布局和管理,建立长效的商标防护机制,未雨绸缪,防范可能出现的商标危机。一旦出现商标侵权,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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