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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椒第二事件“绝味兔”?
行业资讯2022-01-07 14:19:50

近日,又一商标侵权事件爆发,与上一次青花椒事件很是相似,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1月6日,在成都高新区开中餐馆的甘先生对记者说,不久前,他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他使用“绝味”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他向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绝味鸭脖”母公司,以下简称绝味食品)赔偿1万元。对此结果,甘先生表示会上诉。

  这是否属于“青花椒”事件第二?对此,记者联系上绝味食品此案的一名代理律师,他表示这和“青花椒”事件是“完全不同的性质”,“如果对这方面不懂的话可以去咨询知识产权局,我们都是走正常的司法程序。”

  店名取“绝味兔”惹上官司一审败诉

  甘先生的店不大,70多平方米,勉强可摆下10张小桌子。

  甘先生说,当时开店的时候,想到成都这边鲜锅兔比较普遍,就想做中餐店,主要卖兔子,店名取名“绝味兔”,意思是味道比较绝妙。“也没有想到绝味鸭脖那个上面去,就是想表达兔子味道比较好的意思。”甘先生说。

  就这样一直开了5年,即使疫情对餐饮业影响巨大,甘先生也勉力维持这家店。他回忆,2021年6月时,绝味鸭脖的人到店里取了证,8月份有人来和他沟通,称他的店名侵犯了绝味鸭脖的注册商标,让私了给钱,否则面临起诉。

  “他们当时说的3万块钱,让我们和他私了,我们以为是骗子,就没有理他,之后就收到了法院传票。”甘先生说,“前几天收到法院判决书,判我们输了,但我们觉得很冤枉,他们是卖鸭脖的,我们是做中餐的,两者沾不到什么关系,所以打算上诉。”

  法院一审判决 绝味兔中餐店赔偿1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本案绝味兔中餐店售卖商品为兔、肉类食品等,与第4595912号、第1592995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29类中的家禽、猪肉食品、豆腐制品等为相同类别。经比对,绝味兔中餐店在经营场所的门头招牌使用的名称、店内海报、菜单上使用了“绝味”,与案涉商标构成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案涉注册商标标识来源的服务提供存在特定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绝味兔中餐店抗辩认为其使用的是“北山绝味兔”商标,并提交了第44907970号商标的注册证。该商标注册证中载明,“北山绝味兔”商标是图形加文字、拼音的组合。法院认为,绝味兔中餐店在经营过程中,并非使用的“北山绝味兔”商标,故对其该项抗辩主张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绝味兔中餐店在企业字号中使用的“绝味”字样与渉案商标构成近似,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其提供的服务与绝味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故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书显示,本案中,综合考虑绝味兔中餐店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金额及双方当事人答辩情况、绝味兔中餐店经济收入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绝味兔中餐店赔偿绝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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