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起诉售假电商而且还赢了官司,是好事。电商售假如此猖狂,如何提升打假的效果,网络平台确实被寄予了更大的期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许文强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新近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不是偶然。
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许文强在淘宝控价平台上卖五粮液假酒,淘宝公司认为许文强网店的售假行为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给淘宝网声誉造成巨大负面影响,要求许赔偿相关损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要求许赔偿淘宝公司损失以及合理支出共计4.3万元。
许文强在淘宝平台上卖假五粮液,违反了与淘宝公司事先达成的服务约定,降低了消费者对淘宝网的信赖和公众对淘宝网的评价。淘宝公司奋起维权理直气壮,许文强输掉官司无话可说。从一个侧面看,许文强卖假酒惹的祸就算了了,淘宝公司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净化市场尽了一份责任,但事情到此并没有完全结束。
平台打假的手段是丰富和多样的,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平台规则对违规电商予以处罚、与政府部门合作,以及利用司法途径进行诉讼维权。除了起诉售假电商违约,平台在打假方面还可以做得更多。
根据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许文强作为卖家的交易数据,在货物名称中以关键词“五粮液”进行筛选,结果显示: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间,交易成功的货值共计87916.20元。换言之,许文强卖了货值87916.20元的假五粮液有真凭实据可查,这一事实也已被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认。
法院同时还认定,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许文强作为销售酒类商品的网店店主,对涉案商标及原告产品应有所了解,对商品的真伪也应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尤其是从产品价格上看,被告许文强销售“五粮液”白酒的价格明显低于真品的市场价格,知假售假的主观恶意较为明显。
基于以上事实,许文强的售假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律。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许文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何追究卖假者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有一套严格的程序,但电商平台至少应该做到及时主动报案并给司法机关以应有的支持和配合,让许文强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
从消费维权的角度说,电商售假发生后,目前成熟的法律救济路径是,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起诉卖家。许文强卖假酒的行为除了构成对淘宝公司的违约和对五粮液公司的商标侵权,还构成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假酒的购买者“退一赔十”。即便销售假酒不能简单地等同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要求许文强“退一赔十”不一定能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按照《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许文强“退一赔三”也毫无问题。因为许文强知假售假,对假酒的购买者明显构成了欺诈。
许文强卖出去的假酒是否已被召回,假酒的购买者有没主张过自己的权益,目前不得而知。很多情况下,消费者并没有足够的辨假识假常识,权利被侵害也懵然无知,但平台掌握的大数据分析和销售信息是最为有用的证据材料和打假线索。87916.20元的假五粮液卖给了谁,平台的电子支付系统记录得很清楚。
《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电商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违法经营者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否则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索赔;电商平台明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电商售假已经被坐实的情况下,平台主动联系买假酒的消费者并主动告知卖假者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及时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不仅体现出自己对法律的敬畏,还可以唤醒那些沉睡的消费者。假酒的购买者一旦得到平台的大力协助,其维权热情就会被激发,维权难度就会大大降低,维权效果就会大大提升。试想,87916.20元假冒五粮液的购买者如果都去打官司索“退一赔三”甚至“退一赔十”,比电商平台提起违约之诉对售假者的制裁力度显然要大得多。
平台手握大数据,技术先进,力量强大,主动站出来打电商的假,顺应了社会各界的期盼,但单枪匹马打假、单一手段打假效果有限。平台以违约之诉让卖假电商付出些代价,肯定对肃清假货、净化市场有作用。倘若平台的格局再大点,立意再高点,措施再实点,特别是在履行法定责任、法定义务方面做得再到位些,平台打假也许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新闻来源:中国消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