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见好的发明创造,就先‘拿过来’,如果对方起诉抄袭,最多也就罚款100万元,只要挣的钱比罚款多,就是赚。”
“就算对方起诉抄袭,也要花上两三年的时间,这段时间足够转移和毁灭证据了,我们也不会败诉。”
“反正这些账簿、资料都由我们掌握,他们没有这些,打官司是赢不了我们的。”
……
对于有着这样想法的抄袭者来说,12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给予了“精准打击”。
例如,草案明确,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的赔偿额,最高罚款金额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一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作草案说明时说,我国现行专利法于1985年施行,曾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过三次修正,此次修正,除了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围绕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将实践证明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两个思路,增加和修改了相关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或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专利权保护效果与专利权人的期待有差距,专利维权存在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跨区域侵权、网络侵权现象增多,滥用专利权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些问题,草案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完善举证责任等方式,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草案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并将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的赔偿额,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一万元到一百万元提高为十万元到五百万元。
为完善举证责任,草案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为解决跨区域侵权问题,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针对网络侵权现象增多的问题,草案增加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侵权的决定,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禁止权利滥用,草案增加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排除、限制竞争。
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可依法处置
为了解决专利技术转化率不高、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转化服务不足等问题,草案完善对发明人、设计人激励机制以及专利授权制度,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从而为专利权的取得和实施提供更多便利,激发创新积极性,促进发明创造。
“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可以依法处置,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草案增加规定,明确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处置权。
为加强专利转化服务,草案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专利信息基础数据,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设立,有助于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草案为此作出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任何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延长至15年
为了适应加入相关国际条约和给发明人、设计人取得专利权提供更多便利的需要,草案对专利授权制度进一步进行了完善。
此次修改,草案新设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草案规定,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在国内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为优化要求优先权程序,草案规定,放宽专利申请人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时限。
为适应我国加入关于外观设计保护的《海牙协定》需要,草案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由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十年延长至十五年。
新闻来源:法制日报 图片来源:摄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