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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珠宝第一品牌状告中企侵权
行业资讯2018-12-25 10: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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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丹麦珠宝制造商Pandora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中国“潘多拉”商标持有者,目前案件已受理。

12月17日,记者查询发现,深圳市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显示,原告为潘多拉公司(PANDORA A/S)(以下称丹麦潘多拉),被告为深圳市潘多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潘多拉,立案时间为2018年9月19日。但实际上,深圳潘多拉获得潘多拉商标的时间比丹麦潘多拉更早。

曾两次寻求商标购买权

位于丹麦哥本哈根的珠宝品牌丹麦潘多拉,自2015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丹麦潘多拉顺势成为中国珠宝界的宠儿。鲜为人知的是,早在2007年,丹麦潘多拉就开始为进入中国市场做准备,但商标却成为最大的麻烦。因为深圳潘多拉公司在2002年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并于2004年4月7日申请注册了“潘多拉”商标,最后于2007年1月14日得到核准。

深圳潘多拉公司法务部相关负责人透露,2007年至2008年期间,丹麦潘多拉公司曾两次找到他们,希望购买深圳潘多拉公司自身享有的、取得许可的第35类“潘多拉”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法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当时并不清楚丹麦这家公司是做什么的,有什么知名度,因为自己公司的生意做得很好,根本没有想过要卖商标。

通过沟通无法获得商标,丹麦潘多拉决定动用法律手段。据上述深圳潘多拉公司法务部相关负责人透露,在2012年8月及2014年2月,丹麦潘多拉多次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我们的第35类“潘多拉”商标,但商标局均认为我们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多次对他们的申请予以驳回。

起诉中国公司侵权

然而,事情的转机出现在2015年,也就是丹麦潘多拉进入中国市场这一年。

根据上述法务部相关负责人回忆,2015年,丹麦公司在香港起诉我们在香港注册的第三类潘多拉中文的商标,主要包括化妆品品类使用权。当时我们没有应诉,那时候我们才注意到,原来丹麦这家公司在珠宝行业还挺有名气的。

潘多拉是一家新生代创意集合店,也就是多品类、多品牌的集合门店。门店所有展示的时尚产品除珠宝饰品外,还包括化妆品、眼镜等,也非仅有珠宝饰品一类,且门店所有珠宝产品均显示“Tathata”商品商标,从未使用原告请求保护的商标,此点从我们的产品及外包装均可得到印证,与丹麦公司完全不同。

“据我们了解,丹麦公司拥有英文和中文的潘多拉商标。”深圳潘多拉法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但丹麦公司只有第14类商品,也就是珠宝饰品类,而他们其实想要从我们这获得的是第35类的“潘多拉”中文商标权,我们目前的有效期至2027年。

据了解,第35类商标也被称为“万能商标”,做零售、批发等商品销售的企业不能忽略第35类商标的注册。

深圳市商标协会会长黄卫家举例表示,假如甲公司是生产制造A品牌的服饰厂家,且该品牌越来越有名气,但是没注册第35类商标,而乙公司在第35类上注册了与A品牌同名的商标,专用权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乙公司虽经营多家A品牌名称的服饰连锁店,但店内并未销售任何甲公司生产的服饰,只要乙不卖A品牌的服饰,就属于正当使用其商标。

“但是,商品和服务会混淆,其存在特殊情况,有些商品会混到服务上。”黄卫家举例表示,“奔驰公司很有名,但是为奔驰汽车提供维修服务的公司,如果未经奔驰公司统一,使用该品牌也属于侵犯商标行为。也就是说,面对一些知名度很大的品牌,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但是,黄卫家也指出,除了知名度的因素外,权利基础先后也是很重要的参考因素。要看权利时间的前后顺序,也就是说,注册权和使用权在先也是法律判定的标准,权利不分大小。

在行业人士看来,丹麦潘多拉想抢夺深圳潘多拉的路径清晰,但是深圳潘多拉注册在先,使用在先,丹麦潘多拉在中国市场是后来者,其不能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压制中国本土品牌的发展,中国品牌没有理由让步外国品牌。

新闻来源:中国贸易报 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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