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某天你需要搬家时,发现一家名叫“滴滴搬场”的搬家公司,你会不会很容易就把它和一家网约车平台联想起来?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下称“上海知产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桔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嘀嘀公司”)诉被告滴滴搬场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滴滴搬场公司”)、上海久业搬场有限公司(下称“久业搬场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上海知产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滴滴搬场公司、久业搬场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滴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滴滴搬场公司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滴滴”文字;停止使用“didibc.com”域名,并将该域名转由原告嘀嘀公司注册使用;被告滴滴搬场公司、久业搬场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小桔公司、嘀嘀公司经济损失52.9万余元和合理开支7万余元。
记者从上海知产法院了解到,两原告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主张被告滴滴搬场公司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滴滴”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涉案“滴滴”商标在被告滴滴搬场公司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时是否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这是本案一个关键点。
在一审判决后,上海知产法院法官杨韡向记者表示,因为两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滴滴”商标符合商标法及其相关解释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应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杨韡进一步解释,“尽管被告滴滴搬场公司进行企业名称登记时,‘滴滴’商标尚未获准注册,但因‘滴滴’商标已经成为运输出行服务行业中的未注册驰名商标,被告滴滴搬场公司使用‘滴滴’作为企业字号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